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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0-07-15 15:49:55 来源:秘书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项目经费管理要求、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指有独立资金来源,其收入支出有特定限定,业务活动具有阶段性或周期性特征,且经济成果相对独立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协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协会财务部门负责项目收支的合规性审核、监督。

第四条 协会秘书长拥有项目管理的最终审批权、考核权。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办部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通知或批复后,应立即到财务部门填写立项申请表,办理立项手续,同时将上级部门的立项通知或批复交财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按上级有关部门批复,详细具体的编制项目收入、支出预算。

第七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将与项目有关的收入、支出预算报、与项目有关的批复、合同等文件报协会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承办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负责,并及时申报项目各项收支明细情况,对资金的核算负责,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定期或至少每季度向协会秘书长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会财务部门协助其说明项目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将项目执行过程的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将有关调整文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导致项目预算不再适用的,应该按照财政经费使用要求及相关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并将相关资金拨付单位的预算调整批复报协会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办部门应在一月内将项目全部收支凭据、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送交协会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根据各项目经费要求选聘相应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审计。

第十三条 由项目承办部门负责项目的结题、申报等收尾工作。


第三章 项目收入与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按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及时催收项目资金,资金到账后,及时到协会财务部门填写收款通知书,办理收入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部门应严格按预算批复内容列支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支出,不得挪用或拆兑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支出应有真实合法的经济活动,并取得发票等国家财政、税务机关认可的支出票据。

第十七条 项目单项支出金额两万元及以上的交易,双方应签有经济合同;达到招投标标准的,应当履行招投标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项目支出时,项目承办部门应事先填具报销单或借款单,经财务负责人、协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申请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 每笔项目支出交易完成后,项目承办部门应在一周内将与支出有关的票据整理好送交协会财务部门审核入账。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项目结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仅规范项目经费结余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成本指发生的与该项目相关的所有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支出、办公用品支出、差旅费、通讯费、劳务费、审计费、税金、设备费、试验费、培训费、项目管理费、内部场地使用费、税费等。具体税率标准依实时适用的税收法规而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余指项目验收完毕后,在项目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所有与该项目相关的收入与成本相抵后的余额。原则上单位不为项目垫付资金,项目结余不得为负数。

第二十五条 协会留存的项目结余用途由协会秘书长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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