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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0-07-15 12:22:15 来源:秘书处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协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协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其它有必要信息。

第四条 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会员提议,可向协会秘书处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应当说明需公开的事项、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及动机,秘书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理事会后对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协会的持续责任,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协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网站、协会网站或其他合适场合上公开等。

第六条 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七条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协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法人代表签发。

第九条 涉及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法人代表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协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相关人员损害协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协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协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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