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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0-07-15 12:04:18 来源:秘书处

为加强对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以及《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的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为形式。

第二条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增设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增设分支机构流程:

(一)初审:提交《增设分支机构申请书》、新增分支机构可行性报告(增设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和目的、意义及宗旨)、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在本领域的权威性、影响力等书面材料;

(二)复审:填写会员备案表、《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个人会员意向书》或《单位会员意向书》、《社会团体增设机构申请表》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三)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给予同意成立的批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不予增设:

(一)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该协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或冲突的;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该社会团体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管理

1.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会员属于协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

2.分支机构可按照其业务范围独立开展工作,其工作费用在扣除30%的协会管理费用后,可在保持不亏损的情况下,自行安排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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