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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
时间:2016-02-26 09:20:05 来源: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以下简称教练员(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各地教练员(教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结合体育舞蹈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练员(教师)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设国家A级、国家B级、国家C级以及一级、二级、三级。

第四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对国家A级、国家B级、国家C级教练员(教师)进行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教练员(教师)的认证、培训、考核、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的领导下,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委会)具体负责教练员(教师)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教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提名经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产生,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教委会负责制定教练员(教师)发展规划;制定教练员(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教练员(教师)培训、考核;国家A级、国家B级、国家C级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教练员(教师)的奖惩提出意见;指导各地体育舞蹈协会教练员(教师)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组织修订与完善体育舞蹈教学培训大纲及配套教材。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可负责本地区一级(含)以下教练员(教师)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地 (市)、县级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可负责本地区二级、三级教练员(教师)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进行一级或一级以下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练员(教师)培训

第十条 凡申请各级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须参加相应等级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制定国家A级、国家B级、国家C级教练员(教师)的培训大纲,各地体育舞蹈协会可根据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并结合本地区体育舞蹈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相应等级教练员(教师)培训大纲。

第十二条 国家A级、国家B级、国家C级教练员(教师)须每2年参加1次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主办的培训和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连续4年以上未参加培训者,视为自动放弃所拥有的国家级教练员 (教师)资格。

第四章 教练员(教师)考核

第十三条 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体育舞蹈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两部分;专业技术考核内容分为规定组合演示和专业技术口试。其中:
(一)三级教练员(教师)专业技术考核内容为:标准舞:华尔兹舞、快步舞;拉丁舞:伦巴舞、恰恰舞。
(二)二级教练员(教师)专业技术考核内容为:标准舞:华尔兹舞、探戈舞、快步舞;拉丁舞:伦巴舞、恰恰舞、牛仔舞。
(三)一级教练员(教师)专业技术考核内容为:标准舞:华尔兹舞、探戈舞、维也纳华尔兹舞、快步舞;拉丁舞:桑巴舞、伦巴舞、恰恰舞、牛仔舞。
(四)国家A级、国家B级、国家C级教练员 (教师)专业技术考核内容为:标准舞:华尔兹舞、探戈舞、维也纳华尔兹舞、狐步、快步舞;拉丁舞:桑巴舞、伦巴舞、恰恰舞、牛仔舞、斗牛舞。其中:
1、申请国家C级教练员(教师)者由教委会从标准舞或拉丁舞5支舞中任意指定3支舞进行考核,其中至少有1支舞要求男士(女士)演示女士(男士)步法组合;
2、申请国家级B级教练员(教师)者由教委会从标准舞或拉丁舞5支舞中任意指定4支舞进行考核,其中至少有2支舞要求男士(女士)演示女士(男士)步法组合;
3、申请国家级A级教练员(教师)者须进行标准舞或拉丁舞5支舞的男女步法组合演示,并增加现场提问应答环节。第十四条凡申请各级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应通过相应等级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考核。其中,
(一)申请国家C级教练员(教师)者须专业理论考核达到60分,专业技术考核成绩达到70分;
(二)申请国家B级教练员(教师)者须专业理论考核达到70分,专业技术考核成绩达到80分;
(三)申请国家A级教练员(教师)者须专业理论考核达到80分,专业技术考核成绩达到90分。

第五章 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凡初次申请教练员(教师)专业技术等级认证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参加相应等级教练员(教师)培训班 ,并经考核合格。教练员(教师)专业技术等级认证须逐级申请,凡申请高一级别的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须具备低一级别的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凡申请高一级别的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专业技术等级称号者必须具备低一级别的专业技术等级资格。

第十六条 凡在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注册职业组2年以上并获得全国锦标赛前12名的选手或注册A组2年以上并获得全国锦标赛前12名的选手,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可直接申请国家级教练员(教师)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七条 国家A级、国家B级、国家C级教练员(教师)证书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印制并颁发,一、二、三级教练员(教师)证书由各级体育舞蹈协会(或主管部门)印制并颁发。

第六章 教练员(教师)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教练员(教师)实行注册管理。各级体育舞蹈协会负责确定相应等级教练员(教师)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十九条 国家A级、国家B级、国家C级教练员(教师)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进行年度注册;一级(含)以下教练员(教师)注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体育舞蹈协会做出规定。

第二十条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体育舞蹈协会应当建立教练员(教师)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一条 教练员(教师)从事体育舞蹈教学活动须持证上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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