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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教课与会员卡捆绑 消费者炮轰唯瑜伽未明示
时间:2013-09-13 13:02:41 来源:辽宁法制报

2011年4月29日,沈阳市民李女士在唯瑜伽中华路店花6480元办了一张瑜伽卡,成为了会员,有效期至2013年8月31日。1个月后,李女士又购买了该会馆的私人健身教练课程,5500元40节课,店里额外赠送了10节课(以下简称私教课)。8月末,会员卡到期,李女士的私人健身教练课程还剩下35节没上完,她提出的退费或者完成这35节课的要求却被唯瑜伽拒绝了,究竟是何原因?

不退钱上完课也不行?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剩35节课没上,折成现金得4800元左右,“我不能让这么多钱都打水漂吧,不退钱可以,让我上完也不行,太霸道了。”李女士表示,唯瑜伽不让她继续上课的原因是会员卡到期了,可“会员卡是会员卡,私教课是私教课,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呢?”

由于李女士手中并无任何书面材料,包括入会协议书、私人教练协议书等,9月9日下午1时,记者陪同李女士来到位于中华路的唯瑜伽,该会馆客服部的一位李经理表示,会员卡到期了,就不能继续上私教课了。“会员卡是进门卡,没有这个卡你也买不了私教课。会员卡终止就等同于私教课终止,你连我们会馆的门都进不来还怎么上私教课?”随后,李经理出示了李女士亲笔签署的《入会协议书》和《私人PT教练课程协议书》,在《入会协议书》上,并没有任何条款声明其与该会馆的其他课程挂钩捆绑。《私人PT教练课程协议书》的第四条写着:所有私人教练课程需于上列之有效日期前使用完毕,至上述有效日期仍剩余未使用之堂数,视同自动放弃。李经理接着解释称,私教课都应该在10个月内上完,很少有人像李女士这样拖了2年。

李女士仔细看了看《私人PT教练课程协议书》,整张协议书上都没有写明私教课的有效日期。在提出此问题后,李经理承认确实没有写,“但这个事在办卡的时候,教练和客服人员肯定都说过。再说你已经延期三次了,你应该知道。”李女士非常生气,“你合同上根本没写有效期,也没人告诉我,教练只是建议说10个月内完成效果最好,还告诉我可以延期。”

李经理随后出示了一份2012年3月21日李女士申请私教课延期的会员服务申请表。对此,李女士称,到期了之后,是教练让她去延期的,之前她对此一无所知。

记者还了解到,该会馆有一套严格的课程延期制度。比如课程是10个月的,延期就只能延5个月,也就是上一个课程时间的一半。如果没上完,再延期,就只能延2个半月。但是这些都没有在合同上注明。李经理只表示,客服人员和教练肯定跟会员说过。

唯瑜伽拿不出告知证据

9月10日下午3时,记者致电李经理时,她首先声明,要上私教课,必须有会员卡,会员卡相当于进门卡,如果会员卡到期,私教课自动到期。
记者:那李女士是否知道两者是捆绑的呢?
李经理:那我不知道她知道不知道。
记者:私教课的有效期是几个月?
李经理:10个月,10个月内得上完。你看李女士2011年买的课,到现在都几年了。
记者:这些东西是否有书面的协议?
李经理:协议是有的,她没上完,已经延了三次期了。
记者:可协议上并没有写明这个私教课的有效期。
李经理:她是应该知道的,我们的工作人员肯定告诉她了。
“会员卡到期就是私教课到期了,我们这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门都进不来,还能做什么?”无论记者如何提问唯瑜伽是否事先告知李女士相关情况及是否能拿得出证据,李经理都一再强调会员卡到期,就是不能上私教课了。

【律师说法】

经营者应当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

辽宁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蒲伟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该法规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类似的健身课程,会员所接受的也是一种服务。如果经营者没能在消费者消费之前,将有关的服务内容告知消费者,其就涉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经营者已经在有关的合同、会员卡上向消费者明示,并且告知其相应的权利的话,而消费者因为自身的原因未能在相应的服务时间内接受服务的,那么只能由其自己来承担相应的后果。至于延期的问题,相关延期的办法如果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那么就应当有效。

在这起消费纠纷中,双方可以就善后事宜在平等协商后达成协议,至于协议的内容,只要是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且不违反相关的强制性法律规定,那么就是真实有效的。如果消费者将此事诉诸法律,那么经营者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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