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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章程(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时间:2013-07-15 22:01:01 来源: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AEROBIC & DANCESPOR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ADSA。
第二条本团体由北京市从事健美操、体育舞蹈和健身操舞运动的单位和爱好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北京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健身操舞运动的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推动该项目在北京市的发展,提高该项目技术水平,坚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体育总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西城区先农坛体育场1号楼5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本会会员、北京市政府和社会体育事业服务。
(二)研究制定健美操、体育舞蹈和健身操舞运动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表演制度;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各项群众性的专项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市健美操、体育舞蹈和健身操舞运动的技术水平,保证这两项运动的可持续发展;
(三)研究制定全市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组织全市性健美操、体育舞蹈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等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评定工作;
(五)审定市级健美操、体育舞蹈和健身操舞竞赛器材设备;
(六)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七)组队参加或承办国际、国内健美操、体育舞蹈和健身操舞竞赛、培训、考核工作,积极参加国际、国内组织有关活动,开展国际、国内交往和技术交流;
(八)组织选派我市高水平健美操、体育舞蹈选手参加世界、亚洲和有关国际、国内比赛活动;
(九)负责教练、运动员的国际、国内交流管理工作,负责教练员参加全国培训、考级的选拔推荐以及运动员训练、比赛、转会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按照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有关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决议,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市性、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比赛、培训班、表演等活动;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健美操、体育舞蹈和健身操舞运动的科学研究以及挖掘和整理发展史的工作。促进健美操、体育舞蹈运动的科学发展。
(十二)结合健美操、体育舞蹈业务,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收,为发展健美操、体育舞蹈事业积累资金、为协会社会化、实体化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国法律,遵守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所属会员热爱健美操、体育舞蹈、健身操舞运动的团体。
(二)个人会员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国法律,遵守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会员需经常性地参加健美操、体育舞蹈、健身操舞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当年度会费;
(四)由本团体理事会或本团体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 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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