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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巴顿健身卡买时容易退时难 消费者很受伤
时间:2013-06-17 10:25:22 来源:上海劳动报

4月27日傍晚,喜爱瑜伽跳操的袁小姐前往斯巴顿健身会所武宁店,并在当晚和销售达成了2000元的购卡协议,凭借此卡她可以在之后的一年又3个月时间内享受健身器材和游泳瑜伽等课程。不过在当天体验了健身器材后,袁小姐到家便感觉不适,考虑到自己年少曾患有哮喘,袁小姐便返回会所提出退款请求,但并未得到对方同意。而在此后的维权过程中,袁小姐了解到,销售给她办的健身卡只能使用健身器材,不能参加她所看重的瑜伽跳操课程,这让袁小姐顿感上当受骗。

买时容易退时难

近日,袁小姐来电向本报反映,4月27日傍晚,喜欢跳操瑜伽的她前往斯巴顿健身会所武宁店了解健身信息。经过商谈,袁小姐最后与一位徐姓销售人员达成协议,徐销售称袁小姐在以2000元的价格购卡之后,可以在一年又3个月的时间内使用健身器械,并参加游泳和瑜伽课程。袁小姐当场填写了申请表,并用信用卡支付了全部金额,不过由于未带证件,卡无法办出,销售称可以第二天再补证件。

刷卡之后,袁小姐便开始体验健身器材,她在教练的教授下简单地锻炼了一会儿。但因袁小姐年少时常年患严重哮喘,回到家后她便感到身体不适,袁小姐认为自己并不适合健身,而销售在办卡时也并未进行健康提示,于是她在半小时后便返回健身会所商议能否退款。不过,尽管办卡手续暂不齐全,但会所当晚在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均表示只要付款便无法退款,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袁小姐只能在会所打烊后离开门店。

第二天,袁小姐联系了该会所店长张女士。张店长在电话中表示,如果要享受健身器械、游泳、瑜伽等所有服务,一年至少也需2800元,即使去总部申请也无法办出低于此价的卡。袁小姐遂将前一日的经历告知张店长,张店长回应称,该会所拥有健身卡和瑜伽卡两种卡,前者只能用健身器械不能参加瑜伽跳操课程,后者才包括瑜伽项目。

了解此事后,袁小姐查询了申请表,发现当时销售写的是健身卡,袁小姐顿觉自己上当受骗。“如果不打这个电话我还不知道他们原来还分两种卡。办卡时销售并没有向我说明这一情况,申请表中也没有提到健身卡和瑜伽卡,况且顾客一般总认为在健身会所里办的就是健身卡。我当时也跟销售说过,我主要看重的是瑜伽跳操。”

袁小姐此后致电徐销售反映此事,但徐销售仍然向其表示,她可以保证袁小姐参加瑜伽等课程。袁小姐认为对方所说口说无凭,希望徐销售能在申请表中注明这点,但并未得到同意。由于健身行业销售流动性大,袁小姐便质问徐销售“如果你离职,之后的人不让我使用怎么办?”,不过徐销售却表示以后再说,现在可以使用。

在事发后的近两周时间内,袁小姐屡次向张店长和总部投诉,但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张店长之后索性不再接听袁小姐的电话。在此期间,斯巴顿方面还曾通知袁小姐卡已办好,让她前去领取,但袁小姐告诉记者,张店长曾在电话中表示办卡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如未携带需在7个工作日内补,否则卡无法办出。

袁小姐在投诉时告诉记者,她与张店长和徐销售打电话时均有录音,必要时都可作为证据提供。

须有“先天性疾病”证明

接到投诉后,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了斯巴顿健身会所运营总监任小姐。5月24日,任总监向记者答复称,会所很难全额退款,“这卡是会员买了之后自己后悔想退的,但我们并不像淘宝网那样有7天包退这样的承诺,健身用卡办了之后没有特殊原因是不予退款的。但如果说袁小姐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来运动,我们也不会太为难她,但她必须提供病历、检验报告等证明,证明她有比如心脏病、先天性疾病,或运动可能会造成的伤害等,但袁小姐现在不愿意提供这样的证明,这样我也很难给她操作。”

记者随后向任总监提到,袁小姐诉求退款的原因还有销售上存在的问题。对此任总监表示,“袁小姐应该有辨别意识,她肯定是问清楚了以后才买这张卡的,对于销售我们也会规范,但退款的主要原因还是她觉得自己冲动消费了。她向我们公司讲述退款原因时,提到的也主要是身体不适,不能参加运动。”

了解对方的说法后,记者告知任总监,“就算会员无法开具医疗证明,会所也不存在销售问题,会所在会员尚未享受健身服务的情况下,便一分不退肯定亦不合理”,并且让后者再去和投诉者协商处理此事。在记者的介入下,任总监答应斯巴顿方面会再联系袁小姐,但仍希望袁小姐能提供相关证明。此后记者将任总监的意思告知袁小姐,袁小姐称自己可以拿出医疗证明,并且会尽快整理录音证据交给斯巴顿。

5月27日,任总监致电告诉记者,斯巴顿方面最终同意给袁小姐办理全额退款。同时她也已就此事教育了相关销售人员,并且会做出一定的处理。在得知斯巴顿的解决方案后,袁小姐也向记者表示了感谢。

规范健身卡势在必行

记者也就此事咨询了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的戎朝律师。戎律师强调,健身会所一分不退肯定不合理,“从公平原则来看,消费者没有享受过一天的服务,也明确表示不会再来健身,健身会所没有任何实际损失,他们拿这个钱算什么意思呢?会所应该予以全额退款。”

至于会所可能存在的销售误导问题,戎律师表示,如果这一行为构成欺诈,袁小姐甚至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例申请两倍赔偿,不过这起投诉可能还无法构成欺诈,“如果袁小姐去会所不让她参加瑜伽课程,那就算欺诈;但如果去了之后可以参加,那就构不成欺诈了。这种事本身弹性就比较足。”

记者注意到,健身领域如今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本报此前也已多次报道了有关健身会所的投诉事件。事实上,为了缓解老百姓健身消费烦恼,全新的《北京市休闲健身行业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已在2011年12月正式启用。

该合同主要适用于北京综合性健身会所,游泳、瑜伽等健身场馆,可从很多方面解决曾经发生的健身房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例如示范合同规定:消费者办卡7天内无消费,可以无理由退卡;记名的计次卡、计时卡、储值卡不得设有效期限;不记名的卡有效期限不得少于3年;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余额、次数或时间的,经营者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另外,如果健身房擅自提高价格、缩短有效期限、减少服务项目或关闭单店卡门店,增加使用限制等,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方按照未使用天数所占的比例退回一定的预付费。

此外,据悉,武汉可能也将推出健身行业服务合同范本。如果这一合同范本能在全国有效推行,健身领域乱象将得到有力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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